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穗环〔2017〕42号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市环保局法规处、污防处、总量处、环评处、机控处、宣传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监测站、环科院、宣教中心、固管中心、信息中心: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
一、请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广州市市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穗环〔2015〕210号)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监管权限,负责所属企业的评价工作。请各区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通知所属企业于2018年1月上旬前完成环境信用评价自评,评价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请各区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相关处(室、队)、直属单位于2018年1月中旬前完成所属企业初评工作。
二、请各区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组织所属企业核对***2名单有关信息,如发现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不正确、监管权限有变动的应核实更正,并及时反馈我局(法规处)。
三、2017年度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目前尚未确定,请***2名单中所列企业先行做好参加市级评价的相关工作。待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省级评价企业名单后,我局将另行组织相关企业参加。(来源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1、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pdf
2、2017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pdf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0日
(联系人:蔡强、庄泽荣,电话:83203095、8753580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