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形势和背景
1、为什么要修订出台新的《屏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答:县政府原印发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文件,从执行情况看,随着我县近年来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中相关补偿标准已与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水平不相适应,加之省政府批复了宜宾市新一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需对相关标准进行更新,所以,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屏山县原征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发布、县政府第十五届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新的《屏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新的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后,为什么之前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项目不能再按新的12号文件执行?
答:一是随着屏山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向家坝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已开展了多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实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广大群众充分感受和分享屏山新县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与成果,从而更好地让群众理解和支持国家建设。
二是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具有时效性和不可追溯性,因此对于已经及正在按照当时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补偿安置的征地项目或人员不能再按新政策进行重复的补偿安置或补差。
3、屏府发〔2015〕12号文件适用的行政区域是什么?
答:屏府发〔2015〕12号文件适用于宜宾市屏山县行政区域内。
二、征地补偿标准相关问题解答
4、修订后的征地政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土地补偿费仍为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其他土地减半计算。
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区域和人员安置方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规划区内为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规划区外为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2倍(原来是6倍)。应注意的是,征地是以征地时的现状为准,每亩耕(园)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0倍。其他土地减半计算。
5、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如何计付?如何使用?
答:按村民小组会议议定的“二分方案”管理和使用,其中属于支付给村社集体的,由村社集体按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管理和使用。
6、人均耕地是如何计算的?
答:人均耕地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园)地总面积除以总人口计算。
7、总人口的如何确定的?
答:总人口的确定,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县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为准。
8、青苗是如何补偿的?
答: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耕地上有无青苗是以征地时的现状为准,照实补偿,改变了以往无论有无青苗均按耕地面积计算的补偿方式。
9、地上附着物是如何补偿的?哪些情形不予补偿?
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根据地是附着物种类按实清点丈量后计算补偿。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依法迁建住房后,对原宅基地上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房屋;
(2)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批准使用期限但批准文件上载明不予补偿的地上建构筑物;
(3)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
(4)违反法律法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5)天然野生杂丛。
10、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依据是什么?
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为拆迁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依据。合法、有证为补偿的前提和依据。无法提供有效合法证件的不予补偿(遗失可查证的除外)。
11、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前,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改作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或经批准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如何补偿生产经营损失?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对此类经营性用房的补偿,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时间,须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前;须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证件;须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性用房。
补偿标准:按6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产经营损失补偿,不再对经营损失、搬迁费等作任何补偿。
12、对建筑物的装修(饰)补偿方式有哪些?
答:两种。即:
⑴按照《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的标准按实清点补偿;
⑵按照应安置人员5000∕人的标准计算补偿。
被安置户只能从上述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计算补偿。
13、征收部门对青苗、果树、林木等附着物采取何种方式实施补偿?
答:对果树、林木等附着物的补偿,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选择补偿方式。(1)清点丈量方式:照实清点,按标准进行补偿。对未抢栽、抢种的耕(园)地,经清点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低于3000元∕亩的,按3000元∕亩补偿;高于3000元∕亩的,按《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或《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的标准清点丈量后计算补偿。(2)定补方式:根据被征收耕(园)地和林地的权调测绘成果,按照6000元∕亩的标准进行打包补偿,一次性拨付给集体,再由集体对其中属于个人的部分补偿分配到户(即二次分配方案)。
三、人员安置相关问题解答
14、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应安置人员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有两种安置方式,即农业生产安置和农转非安置。
城集镇规划区外的征地,原则上实行农业生产安置。城集镇规划区内的征地,原则上实行农转非安置。具体安置方式以县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15、征地农转非应安置人数是如何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应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非耕地减半计算。采取“全占地全安置、部分占地按占地比例安置、不占地不安置”的原则具体确定。
16、哪些人员实行农转非安置?
答: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以及已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大中专在校学生、正在服刑人员,实行农转非安置。
17、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地社应当在多少期限内上报转非人员名单?因超时上报农转非人员名单导致社会保障缴费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由谁承担?
答: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社,应当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转非人员名单,逾期后果自负。
18、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实行农转非安置的,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或发放就业(教育)补助金:
(1)已满6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55周岁的女性,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
(2)16周岁以上至男60周岁和女50周岁以下的人员,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外,还可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一次性领取教育补助金。
19、农转非安置人员的年龄,如何确定?
答:确定农转非安置人员的年龄,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进行计算,农转非安置人员的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
20、哪些人员办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享受社保及就业(教育)补助金等安置待遇?
答:(1)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离(退)休、退职人员;(3)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责任地的人员。
(4)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人员。
21、农转非安置人员在何时才能享受安置待遇?
答:农转非安置人员必须在接受补偿,交付土地后,方可享受有关安置待遇。
四、住房安置相关问题解答
22、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的,对被拆迁户进行住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答:住房安置分为货币安置、还房安置和自建房安置三种方式。其中:
(1)拆迁城集镇规划区内的住宅,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还房安置方式;
(2)拆迁城集镇规划区外的住宅,全征解体社采取货币方式或还房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部分征地社原则上实行自建房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以县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23、被拆迁安置人员能享受几次房屋安置?每户能选择几种安置方式?
答:被拆迁安置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房屋安置,每户只能选择一
种安置方式。
24、对被拆迁户房屋的安置补偿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对被拆迁户房屋的安置补偿,应当遵循“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的原则。
25、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或还房方式时,哪些人员可以纳入住房安置?
答:(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止,在征地范围内有合法住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止,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士兵和初级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3)之前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转非,但未进行住房拆迁安置,再次征地时需对其合法住房拆迁安置的人员,纳入原户口进行合并安置;
(4)未享受住房公积金或福利分房,户口迁回原籍的离(退)休退职,与被拆迁户属直系亲属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资入户到城集镇,仍然长期居住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合法房屋内的人员,纳入原户口进行合并安置。
26、被拆迁的房屋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对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占地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即框架结构房屋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7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5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150元∕平方米、偏房50元∕平方米。
27、被拆迁的房屋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且证件上载明了准建面积的,对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准建面积内的实际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超过准建面积的部分,不予补偿,可给予适当的限期搬迁补助。
28、被拆迁的房屋既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又不能提供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但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规定的,对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下列情况进行补偿:
⑴房屋占地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
⑵对人均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可给予适当的限期搬迁补助。
29、对户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对户的认定,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为准。
30、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购房补助如何计发?标准是多少?
答: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农房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进行补偿后,并根据应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按人均30平方米一次性计发购房补助,政府不再提供安置房,被拆迁安置人员也不再享有宅基地的权利。
购房补助标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2850元∕平方米(85500元∕人);屏山县辖区各镇为2200元∕平方米(66000元∕人);屏山县辖区各乡为2000元∕平方米(60000元∕人)。
31、被拆迁户选择还房安置方式的,政府提供安置房的面积标准是多少?基本住房面积抵扣后的房屋面积如何计算补偿?
答:按应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除按人均面积30平方米基本住房标准由政府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外,每户可申购30平方米安置房。
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人均30平方米部分作为基本住房抵扣面积,不再进行补偿,且按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
32、还房安置中,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不足或超过还房安置面积的,怎么结算?申购面积的价格是多少?
答: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不足或超过还房安置面积的,按对应区域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申购面积价格:县城规划区范围内2850元∕平方米;屏山县辖区各镇为2200元∕平方米;屏山县辖区各乡为2000元∕平方米。
33、还房安置过渡期间,婚嫁、生育新增的人口,如何安置?是否有过渡费?
答:还房安置过渡期间,婚嫁、生育新增的人口(婚嫁人员户籍迁入前属城镇居民的除外),以安置房分配时的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一次性计发购房补助后,不再进行还房安置,也不再计发过渡费。
34、安置房“两证”办证费用如何解决?由谁办理?
答:安置房(含申购部分)《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划拨性质,所需办证费用及安置房首期维修基金统一列入征地成本。
被拆迁户凭《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家庭房屋产权登记协议》,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可直接登记到家庭成员,并作为办理安置房“两证”的依据。
35、被拆迁户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如何计发?
答:搬迁补助费:根据应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过渡费:根据应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计发。
36、被拆迁户选择还房方式安置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如何计发?
答:搬迁补助费:根据应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过渡费:根据应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自搬迁之日起,按月计发。过渡期超过1年的,过渡费按400元∕月的标准计发。安置房分配的次月起停发过渡费,另按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装修过渡补助。
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为清水房的,以签订《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定的应安置人口按5500元∕人的标准计发水、电、气等综合补助。
五、奖励等相关问题解答
37、被拆迁户按期签订《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入的,有没有搬迁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有三项奖励,分别是按期搬迁奖励、整体搬迁奖励和按期交地奖励。被拆迁户按期签订《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以下标准计发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1)按期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以最后拆迁时限为准,提前20日签订《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交房的,按住房安置人口一次性给予3000元∕人的搬迁奖励;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以最后拆迁时限为准,提前10日签订《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交房的,按住房安置人口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搬迁奖励。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最后拆迁期限前签订《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交房的,按住房安置人口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的搬迁奖励。
(2)整体搬迁奖励: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被拆迁户均按时搬迁交房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并交地的,按住房安置人口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整体搬迁奖励。
(3)按期交地奖励: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被拆迁户均按时搬迁交房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并交地的,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被征地社按期交地奖励。
38、被拆迁户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得到按期搬迁奖励、整体搬迁奖励、按期交地奖励?
答: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得到按期搬迁奖励;被征地单位的被拆迁户均按时搬迁交房和被征地单位按期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并交地的,可得到整体搬迁奖励和按期交地奖励。
六、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解答
39、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公示期内,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认为有错漏情况的,怎么处理?
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认为有错漏情况的,不影响补偿安置费用的按时支付和被征收土地的按时交付工作,必须在公示期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书,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以复查结果为准。
4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的,如何处理?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的,经公告补偿后,由征地部门将补偿安置费以应领取补偿安置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存折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管,视为补偿安置完毕。
41、对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如何处理?
答: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怎么处理?
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征地过程中对征地补偿安置有意见的,如何解决?
答:被征地群众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向征地现场工作组提出,如对现场工作组的解释不服的,可向县统一征地服务所咨询(电话0831-5771228),也可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信访程序和要求反映问题,或者按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公民行使权利的同时,应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