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关于B区精神病防治中心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
你院B区精神病防治中心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二)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三)大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四)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水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排放标准
(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关于废气排放要求的规定。
(三)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
(四)固体废物:医疗废物贮存堆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有关要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中其他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