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出版物发行单位(含零售、批发):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就开展从事网络发行业务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对象
辖区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
二、备案材料清单
1、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5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备案流程
将备案材料提交至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地址: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F座三层);
四、注意事项
1、备案登记表左侧顶部加盖公章;
2、材料统一提供A4格式,复印件加盖公章;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登记表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体育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