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增殖放流公开赔礼道歉仁和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仁和区法院审结本辖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二被告人拘役的刑罚,并宣告缓刑;没收可视化锚鱼设备;同时责成二被告人在进行锚鱼的河段增殖放流岩原鲤、长薄鳅、白甲鱼和裂腹鱼等本地鱼种共计1500尾,并责令二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
图据网络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着摩托车带着锚鱼工具,到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坝塘河鱼滩钓鱼。被告人李某乙得知被告人李某甲在此处钓鱼后,也赶到案发现场和被告人李某甲一起钓鱼。两人交替用被告人李某甲的锚鱼工具钓鱼。二被告人共钩起四条鲤鱼,共计3.78公斤,经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对本案的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认为此次直接经济损失1134元,间接经济损失2268元,共计损失3402元。同时,经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查获的可视锚鱼设备是滚钩类禁用渔具。另查明,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塘坝河等为金沙江干流,实行常年禁渔,实施全年禁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自2019年11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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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所起作用相当,依法不应划分主、从犯,但量刑时根据其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量刑时予以考虑。二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对攀枝花仁和区福田镇塘坝河一定水域内的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各自的修复责任,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依法应在一定区域内较高级的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教育警示广大公民自觉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共同维护生态环境。二被告人已按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的评估意见要求投放鱼苗,量刑时予以考虑。扣押在案的锚鱼工具,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法条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定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