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实施情况调查与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都是实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事执行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形势下,迫切需要一种非监禁的刑事执行制度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在国家文件层面正式提出“社区矫正”这一用语是在2003年,同年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始试点;2009年,社区矫正在全国全面试行;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施行。
一、《社区矫正法》的立法亮点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共9章,包括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全文共计63条,亮点纷呈:
一是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二是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四是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五是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六是国家推动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以及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七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八是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九是详细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实施程序、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十是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 守牢底线安全,站稳“矫心”教育的“起跑线”。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国家刑罚有效实施。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各项制度,通过定期报告、提交思想汇报、走访、矫正小组贴身监管等一系列的监管措施,辅之以精准的实时手机定位、电话核查,实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消除监管盲区。突出对重点人员的重点监管,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失控,群众权益不受侵犯,最大限度地遏制、堵塞住再犯罪漏洞,让矫正对象不能再犯罪。 对不服监管、违法违纪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运用训诫教育、警告、提请收监等惩处措施,坚决打击,发挥法律威慑力,让矫正对象不敢实施再犯罪。
(二)教育矫正始于“心”。树立“四心”工作理念,用决心监管、用真心关怀、用耐心教育、用细心护航社区矫正对象,不断创新监管教育方式,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内涵,把一切能够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向好的方法、措施,都纳入“矫心”教育范畴。对症下药攻其心、狠抓反复稳其心,做到安其身、暖其心、助其归。为每一个矫正对象成立一个矫正小组,通过“老师管学生”、“父母管子女”、“妻子管丈夫”等方式,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
对新入矫的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宣告、入矫教育,上好入矫“第一课”,增强他们的在矫意识;实行分类教育,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矫正对象存在的共性问题,对症下药,因材施矫,直击矫正对象心灵深处;对即将期满解矫的矫正对象进行解矫教育,上好“最后一课”,使他们以健康的心态走向社会。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量身定制一个矫正方案,对症下药,精准矫正。
(三)教育矫正践于行。丰富社区服务内涵,组织矫正对象参与精准扶贫,与本村(居)低保户、贫困户结对子,帮助他们打扫卫生、整理庭院、干农活等;组织矫正对象参与村容村貌整治,打扫村(居)委会办公室、休闲广场,维护娱乐健身设施等;组织矫正对象到王字屋中心敬老院社区服务基地种菜、浇水、拔草、施肥等,所产蔬菜全部交由敬老院食堂。社区服务成果回馈社会、惠及社会弱势群体,群众手动点赞,矫正对象获得心灵上的救赎,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的社会价值。
把“矫心”教育与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相结合,让社区矫正对象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既是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实施者、参与者,也是获益者,真正感恩国家、融入社会。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要求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顾大局、不添乱,鼓励矫正对象积极参加村(居)劝返点值班值守,为矫正对象找到告别过去、重塑人生的舞台。将扫黑除恶融入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充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行动轨迹和思想倾向,将黑恶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通过警示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筑牢拒黑拒恶,远离黑恶势力的思想防线;鼓励社区矫正对象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涉黑恶线索,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从社会秩序破坏者转变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三、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时代,新要求。在《社区矫正法》的规范下,高青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社区矫正机构未设立,在没有形成一套成熟运作模式、没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
(一)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含糊。例如:《社区矫正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这样笼统、含糊的规定容易产生误解,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观点就此解读为:有需要就设立,没有需要就无需设立。对社区矫正委员会设立的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导致矫正委员成立难。部分成立的矫正委员会中,有的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是当地政法委书记,有的是县长、区长。由于没有硬性的规定,极易导致在实际工作协调中各部门推诿扯皮。三是社区矫正机构未成立,但工作还需开展。《社区矫正法》规定了司法所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但各地区社区矫正机构未成立,到底哪些事项应该委托,哪些事项又不该委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推进上显得相当尴尬。
(二)缺少有力的社区矫正工作抓手。《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从工作流程到人员管理、纪律要求、矫正对象的考核管理、各类表格的填写,都有所规定,但这些制度规定要与实际相结合,必须要在工作实践上下功夫。
一是受法院、检察院的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要对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在实际调查评估过程中对被告人情况分析不好掌控。在调查评估的内容上,仅仅局限于对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主观过错、犯罪后的态度进行简单的概括。由于没有有力的抓手,不能准确了解到被告人的性格、过去经历、人际关系以及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使得评估获取的信息内容简单。二是实践中社区矫正方案内容死板,不灵活,体现不出个别化矫正。例如:在监管措施方面,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犯罪的原因等进行全面分析,考虑其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心理需求、精神状况及个人成长经历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现实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基本一个司法所就是一个模式,千篇一律。
(三)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薄弱。《社区矫正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实际中由于各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未成立,政法专项编制有限,工作人员身兼多职。加之社区矫正工作者老龄化日趋严重,导致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薄弱,心有余,力不足。
四、浅谈对做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我国的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立足我国国情和长期刑事司法实践基础上,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有益做法,逐步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的刑事执行制度。笔者认为,要做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理顺以下几点:
一是要理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显著特点。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又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这就需要当地党委政府发挥好统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作用,增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定期不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要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督管理是基础,教育帮扶是核心的工作理念。《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本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所以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要由监督管理向人文化关怀转变。
三是要抓好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就业基地的建设。建设社区矫正基地、就业基地是提升教育帮扶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将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在社区矫正基地,不仅能最大限度减少他们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的现实困难,而且可以帮助他们树立信心、重建自尊、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