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宁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宁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江宁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原则上实行按需施建和政府统建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设立区增设电梯管理服务机构。
区政府成立电梯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的初审、公示及异议收集工作。初审部门可引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审查符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资金的老旧小区,编制资金补贴计划。
区规划分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审查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的申请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建工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资金补贴计划拨付资金。
区消防大队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代为申报规划许可手续等工作,并负责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进行监管。
第四条 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六条 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间,本单元等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增设电梯事项或设计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向本项目所在街道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提交。街道负责收集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期间的书面异议。公示结束后,街道负责将收集到的书面异议书交给建设者。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公示报告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经协商,建设者与异议者达成一致意见的,签署“书面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后,形成公示报告,并将“书面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作为公示报告的***;经协商,建设者与异议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者提出对权益受损业主具体的资金补偿方案,并将补偿方案提交街道,街道制定维稳方案,向建设者出具“信访维稳承诺书”,“信访维稳承诺书”作为公示报告的***。
第十一条 街道对建设者审报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查勘初步审查,签署初步意见;负责对建设者审报增设电梯的信访矛盾协调(12345工单)和电话投诉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区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建设者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四)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七)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八)初审意见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参照《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规则》。
第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者应当按规定向区建工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四)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五)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
(六)建设资金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增设电梯影响消防安全的,建设者应当到区消防大队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改造防空地下室的,须到区人防办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局,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工、人防、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建设者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者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区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2000年以前建成既有老旧小区﹙不包括商品房小区﹚住宅增设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区住建局对补贴申请按季度汇总审核后,区财政安排补贴资金,由区住建局将补贴资金汇入业主账户。
区住建局于每年年初向区财政局申请上一年度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