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区食安办议事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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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7日发表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文件
秦政发〔2014〕198号
关于调整区食安办议事机构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关于重新组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宁委〔2013〕337号)等文件精神,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为理顺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发挥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经研究,即日起将区食安办议事机构由区卫生局调整至区药监局,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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