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东告字〔 2018 〕1号
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2015年6月3日和2015年7月7日三次冒用举报人王卉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其本人签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经现场检查,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在其注册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1号1426,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及相关物业工作人员的见证证明。经与原股东及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电话联系的《电话记录表》11份,证明该公司上述三次变更登记相关人员均拒绝配合调查的事实。调查人员对举报人王卉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王卉本人出具了情况说明等相关举报材料,证实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三次变更登记,王卉现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和王卉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举报人王卉表示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2015年6月3日和2015年7月7日的三次《法人企业变更登记档案》中所有王卉的签名均非她本人签署,她也不认识原股东李波和王薇薇,更没有授权委托过越佳妮和姜晓博办理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三次变更登记 。
我局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7月7日《法人企业变更登记档案》中王卉11处签名是否为王卉本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三次《法人企业变更登记档案》中共计11处“王卉”的签名笔迹,均不是王卉本人所写。上述事实有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三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伪造签名、伪造股东身份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且与该公司上述三次变更登记有关的人员均拒绝配合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导致被冒用人相关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给其个人及家庭造成重大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且公司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属情节严重,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7月7日的三次变更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同时于2018年11月16日在《辽宁法制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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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1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