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辽宁口岸入境一律隔离14天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从辽宁口岸入境人员如何管控?3月20日,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相关措施的通告》,要求对所有直接从辽宁口岸入境及取道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入境来辽人员,无论是外国公民还是中国公民一视同仁,一律严格落实健康申报、体温测量、核酸检测及14天隔离措施。
“四类人员”将集中转运并隔离
根据《通告》,对从辽宁口岸入境的人员,排查判定为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等“四类人员”的,采取集中转运、隔离、留观、救治等防控措施;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由口岸所在地政府安排转运至指定医院进一步筛查;对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由目的地政府负责隔离观察和疫情防控。其中,对经辽宁口岸入境转道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将中转人员信息通报目的地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由目的地政府负责转运和防控。
隔离期私自外出将重新隔离14天
《通告》明确,被隔离人员食宿费用自理。尊重其宗教和风俗习惯,照顾其合理诉求,提供必要帮助。对隔离期间私自外出人员,自发现之日起重新隔离14天,如因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入境人员被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组织救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依法依规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提供不实信息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入境人员要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及入境前14天内行程等信息。对于存在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人员,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发现入境人员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不遵守防控规定的,可向当地政府举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由当地政府对最先举报者给予奖励。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方月宁
编辑: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