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集和出售他人信息象州这3人被判了
4月21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三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依法宣判。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覃某、谭某、蒋某三人利用在移动营业厅工作、为移动手机客户提供服务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发送到特定的微信群中,用于在京东、淘宝等软件注册账户,并按照成功注册账户数量来获取相应佣金,截止到案发前,覃某、谭某、蒋某三人非法获取的佣金分别达6505元、12101元、13767元。
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谭某、蒋某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利用工作便利,向他人出售公民通讯联系方式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三名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三名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由于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象州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覃某、谭某、蒋某三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五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退出违法所得,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信息时代,我们在共享信息资源、享受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遭受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无意识的某个操作,可能会被不怀好意的不法分子窃取并加以不正当利用。对于蝇头小利的追逐,也可能会让人无视法律权威,心存侥幸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催生其他关联犯罪,给社会稳定造成危害,侵扰公民生活安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些案例也在提醒着我们,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因信息泄露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告诫那些不法分子,切莫因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最终“人财两空”陷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