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和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明府字[2008] 4号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和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和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业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九日
佛山市高明区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和
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区各类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做大做强,提高资本营运水平,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高明区本级纳税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以下企业可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产品被评为世界名牌产品的;
(二)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的;
(三)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
(四)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中国出口名牌产品或中国商业品牌的;
(五)产品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的;
(六)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
(七)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
(八)产品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
(九)在境内或境外正式上市的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产品被评为世界名牌产品的,奖励该企业30万元;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该企业20万元;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奖励该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被评为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按获评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二)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该企业20万元;注册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奖励该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按获评商标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三)产品被评为中国出口名牌产品或中国商业品牌的,奖励该企业10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被评为中国出口名牌产品或中国商业品牌的,按获评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四)产品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该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的,按获评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五)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奖励该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按注册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六)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奖励该企业3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按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产品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七)企业顺利完成上市辅导期的,奖励该企业50万元;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含境外上市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区),奖励该企业50万元。
第五条 奖励依据
(一)获世界名牌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二)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三)获得中国出口名牌产品或中国商业品牌称号的,以国家商务部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四)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认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五)获得产品在原产地注册的认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六)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的认定,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产品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认定,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七)企业上市的认定,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企业正式上市的文件为依据。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该企业向区经贸局申报,区经贸局核准、提出具体奖项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给该企业拨付奖金。
申报材料包括:(1)获得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证书和有关材料;(2)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和有关材料;(3)获得中国出口名牌产品或中国商业品牌的证书和有关材料;(4)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证书和有关材料;(5)产品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证书和有关材料;(6)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证书和有关材料;(7)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高明区政府于2005年3月16日修订的《佛山市高明区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和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明府字[200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