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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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府办[2006]17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高明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镇域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明发[2004]10号)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明府字[2005]49号)的精神,依照“控制新增、存量管理、分步消化、转向社保”的原则,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清产核资 (一)健全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在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资办)指导下,各村(居)委会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算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原经联社和经济社(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清算。要充分发挥镇(街道)驻村领导干部、“十百千万”驻村干部和村(居)委会干部的积极性;镇(街道)建委、国土、林业等单位要抽调一定的人员,共同参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工作。 (二)落实责任。要把清产核资工作纳入镇(街道)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落实层级责任,任务细化到人,驻村干部和村(居)委会的书记要负起总责,农村集体资产清算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确保工作和责任到位。 (三)工作方法。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过程中,要采取实物数量盘点造册先登记后对账的方法进行,通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进行资产产权的登记核实,对无法确定和评估资产值的资产(如:山地、耕地、鱼塘等),可以暂时只登记其资产名称和数量。 (四)账务处理。通过资产核实后,对现存的资产或前期已报废或转让的(未作帐务处理的)资产进行张榜公布确认后,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村财会服务中心提出调整资产的申请(附资产清单),村(居)委会、镇(街道)农业办审核确认后,由代管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账务的机构进行调整账务处理。 (五)工作要求 1、2006年底前,各镇(街道)要全面完成经联社集体资产核资工作,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2007年底前,各镇(街道)要全面完成经济社(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核资工作。 二、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属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明发[2004]10号)的精神,在调整村委会(经联社)规模的过程中,按照资产不平调、资金不平分的原则,经联社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范围不变。 三、经联社集体资产的处理 (一)经联社是属于“一社一组”的,集体资产(含债权债务)原则上移交给所属的经济社(村民小组)集体管理,经济社(村民小组)负责管理原经联社集体资产、追收一切债权和偿还债务,兼并后,应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经济社(村民小组)不愿意接管经联社集体资产(含债权债务)的,其一切资产(含债权债务)交由农资办代管,待时机成熟时,实行拍卖处理。 (二)经联社属于“一社多组”,集体资产(净资产)数额较大的,其集体资产可由社委会或农资办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后,先清偿原经联社集体的一切债务,余下的资金原则上为其辖下的经济社(村民小组)成员购买医保和养老保险或用于公益性集体项目建设。 (三)经联社属于“一社多组”,集体资产是负资产的,集体资产(含债权债务)原则上交由 农资办代管,待时机成熟时,实行拍卖处理。 (四)对发展无望、运行困难、无存在必要的经联社,待时机成熟时予以解散。 四、经济社集体资产的管理 农村经济社逐步推行股份合作社的管理模式,以股份确定经济社集体经济的管理和分配,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条件可行的股份社,在确定“社员”股份时,可采取“股权固化”的形式,来规范股份社的股份分红和股权分配(见***: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参考式样)。 五、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一)社员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凡户籍在当地社区范围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农民,承认社章并承担相应义务者,经社委会同意,均可以成为户籍所在地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法律、法规和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 (二)分配的原则。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分配对象是社员,分配办法由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委会制定,报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对部分身份特殊的社员,需区别对待: 1、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其服役期间,享受社员同等的待遇,待服役期满后,由其工作性质决定是否取消分配资格; 2、对升读大、中专学生,在读期间保留其社员分配权利,待学业期满参加工作后,按工作性质决定是否取消其分配资格; 3、户籍在本经济组织,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随父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分配。 4、对户籍是非农业户口人员,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身份,由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5、对违反农村计划生育和触及刑法的有关人员,其享受集体经济分配则按有关的政策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参考式样) ***: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参考式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分配制度,在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的前提下,依照《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成立“×××股份合作社”,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股份合作社”是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组织,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其财产属“×××股份合作社”全体股东集体共同所有。 第三条 股份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的原则,股东既有应得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实行股份合作经济的宗旨是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股份管理的一种社区性经济组织形式,它明确了集体与个人在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中所享有的权利,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提高办事的透明度,有利于理顺集体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村民的主人翁精神,有利于促使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发展,对巩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均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章 财产及土地拆股 第六条 财产拆股 (一)将属原经济社集体的各种资产(含土地、厂房、商铺、仓库、设备)除债务外,按净值计算。 (二)现有库存公共积累金。 第八条 文化福利事业和非生产设施的固定资产不折股。 万元。其中有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万元,没有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土地资源折 万元。即有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土地及流动资金共有 万元。 (二)股份社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按股份份额来确定分配。 第三章 股权构成、分配及管理 第十二条 股权的构成。凡在 年 月 日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每人可认购 股。 第十三条 新入户配股问题。新入户的一律要以现金补股,补股金额按当时股值计算,折为一股;次年可享受股份分红。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确认有资格领受本社股权的股东均可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社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权参与本社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四)有权对本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遵守本社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份合作社的决议,自觉遵守本社章程;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及股东代表大会 (一)股东大会: 1、选举产生股东代表; (二) 股东代表大会: 1、本社设股东代表 名,原则上由现任经济社社长(村民小组组长或生产队队长)兼任; 2、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责任制,董事长是股份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原则上由经济社社长(村民小组长)担任。 (2)审查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济预算和股息股红的分配计划; (3)审议本社重要建设项目立项,大笔资金贷款,主要人事安排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4)选举和任免本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董事会 (一)董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设成员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三年,可连选连任。 (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制订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好生产和经营管理; 4、审议重要建设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审议年度财务结算、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的方案,做好重要人事安排。 第十九条 有权把现有的土地[含经济社(村民小组)集体和社员入股土地]全部集中统一规划使用,实行土地公开招租,提高土地的效益。 第二十条 有权将集体的企业和仓库、厂房等生产项目和资料向外公开发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由董事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议、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董事会议闭会期间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对各项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社设立由 人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须指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企业经营和财务的收支状况,搞好民主理财; (二)对董事会决定可提出异议,要求复议; (三)监督和检查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随经济发展需要搞先进发展股的,届时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另拟修改补充章程。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董事会和经济社(村民小组),本章程如有修改或变动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后,交由股东大会决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村 集体资产 办法 通知 ————————————————————————————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6年8月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