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佛山市南海区公交站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公交站亭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我局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公交站亭管理办法》。现就《佛山市南海区公交站亭管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1月7日-13日(5个工作日)。
二、征求意见方式:邮箱jtj@nanhai.gov.cn
征求意见结束后,我局将在本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公布。
附:《佛山市南海区公交站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海区交通运输局
2017年1月6日
(联系人:谭耀斌 电话:186****3228)
佛佛山市南海区公交站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交站亭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及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区公交服务水平,促进公交优先发展,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和《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佛府办[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站亭是指在公交站点上设置的站台(位)、候车亭、站牌架、公共信息牌、休息凳、护栏、盲人道(公交站台区域内)和警示桩等为公交线路运营提供服务的设施。站台(位)、候车亭、警示桩和站牌架是公交站亭的必备组成部分。公共信息牌、休息凳、盲人道、防护桩、护栏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条 在我区从事公交站亭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接受相关服务的乘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交站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交站亭应突出为乘客提供候车服务的主要功能,设计以人为本,充分考虑遮阳避雨。建筑风格和灯光设计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将当地的人文特色和现代气息统一体现。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是本区公交站亭设施的主管部门,区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警、城管执法、财政等部门和镇街,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交站亭按属地原则由所属的镇(街道)作为市政设施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对公交站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交站亭规划、选址、设计、管理、维护的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合理规划、调整公交线路行经公交站亭;
(三)协调各镇(街道)履行对公交站亭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第九条 各镇(街道)对公交站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区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公交站亭管理、设计的规范和标准履行对公交站亭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二)监督公交站亭特许经营单位全面履行义务;
(三)受理公众对公交站亭特许经营单位的投诉。
第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对公交站亭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协助做好公交站亭的选址、调整与方案审定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公交站亭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
(三)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管)在职权范围内对在公交站点摆摊设点、堆放货物、晾晒衣物等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四)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公交站亭交通标识标线设置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做好公交站亭的选址、调整工作和公交乘车安全隔离护栏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对侵犯公交站亭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会同规划、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全区公交站亭设施,并按照规划的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和改造公交站亭设施。
第十二条 公交站亭的站台(位)是道路(含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及备案。新建、改建或扩建道路,应合理预留或设置港湾式站台(位)。设置站台(位)的费用纳入道路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 公交站亭的设计方案应征求区交通运输局的意见,以保证跨镇(街道)道路两侧公交站亭的统一美观。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向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相关规划报建及施工报建等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非独立占地的公交站亭的规划报建在道路审批阶段一并申请办理。施工前应当勘探地下管线,完善保护措施,同时做好绿化移植和路灯迁移等工作。公交站亭如在公路控制范围内,还须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路政许可手续。由镇(街道)出资建设的公交站亭竣工后,由镇(街道)交通、规划、建设、交警等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并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由区出资建设的公交站亭竣工后,竣工后,各镇(街道)及区交通、规划、建设、交警等有关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公交站亭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设计资质。
因市政、道路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公交站亭的单位,应向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上述要求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建、验收及备案手续。动工时,申请单位应设置公交临时上落客标志,并负责迁移、拆除及重建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交站亭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公交站亭可作为特许经营项目推向市场,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公交站亭全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长于6年。
各镇(街道)作为招标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制作招标文件和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征求区交通运输局和站亭所在道路的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监督中标人履行义务,并就特许经营合同和中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的复印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中标人不得擅自对公交站亭有任何形式的转租、转让、承包、融资、质押行为。
投标人少于3人的,可采用议标方式定标。
第十五条 公交站亭名称的冠名应当符合市、区的有关规定,并尊重历史延续,可采用公交站亭周边一定距离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方位地域指示性强且长期存在的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设施、旅游景点、所在地片区、社区等名称为公交站亭进行冠名。
第十六条 申请公交站亭名称冠名或者更名的,应经区交通运输局审核批准,并经区交通运输局征询区地名管理部门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冠名或者更名的单位提出申请。冠名申请应当注明申请冠名的公交站亭、冠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及申请单位与冠名站点间的位置示意图;
(二)区交通运输局对冠名或者更名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实地勘察,确认冠名条件;同一公交站亭出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申请冠名单位,通过实地勘察,依据省市地名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冠名单位;各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冠名权竞标方式确定冠名单位;
(三)签署冠名协议。
第十七条 公交站亭冠名期限为五年,因公交站亭冠名导致途径的公交线路变更资料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申请人负责。冠名期满后,可根据申请续签冠名协议,未续签冠名协议的,按期取消冠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和自行更换公交站亭名称。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应制定公交站亭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度及标准,保证公交站亭设施能提供良好的公交服务,给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
第十九条 公交站亭设施经营单位须建立健全相关的公交站亭设施管理维护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维护公交站亭设施,不得因地段条件不同有所差异,要保障公交站亭设施的安全、完好、清洁及服务良好。
第四章 功能设置及要求
第二十条 公交站亭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使乘客能清晰辨认站牌,候车亭。电子站牌开启时间以该站台第一班公交车发车时间为准,断电时间以该站台最后一班公交车服务结束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交站亭候车亭根本功能在于便利乘客上落和遮阳避雨,公交站架、公交站牌必须满足公交信息发布需要,有空余位置的,可依法发布商业性广告。广告窗口应设计预留三分之一(面积或者版面)位置作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二条 公交候车亭上应当统一配备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管理单位、站点名称、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交站亭公共信息牌用于设置城市地图或该站四置图,条件成熟时可用于设置电子显示公共信息系统,由所属镇(街道)管理使用。公共信息牌必须设置灯光照明,保持夜间亮化。
第二十四条 公交站亭站牌架用于放置公交线路牌,由区交通运输局管理使用。公交站亭休息凳用于方便乘客候车坐下休息,亦可兼作广告宣传之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交站亭的义务。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公交站亭;
(二)覆盖、涂改站牌设施;
(三)在公交站亭范围内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晾晒衣物等;
(四)其他影响公交站亭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公交站亭前后30米范围内停靠或者上下客。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规划及核定位置、标准等要求擅自建设、改造公交站亭设施的,区交通运输局责令其拆除、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坏、擅自关闭、拆除公交站亭设施,或将公交站亭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区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破坏、涂鸦、侵占公交站亭等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公交站亭特许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镇(街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收回部分或全部公交站亭特许经营权,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特许经营合同履行对公交站亭建设、管理和维护义务;
(二)未经批准,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公交站亭转租、转让、承包、融资、质押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交站亭的选址和设计规范按《转发关于印发佛山市公交站亭站牌设计规范的通知》(南府办〔2005〕86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与公交站亭特许经营权投标的单位须具备的条件和获得特许经营权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参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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