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建立区直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区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区直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区委常委会议(第十二次)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人社局、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区直困难企业军转干部
生活困难补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市府办《转发关于建立市直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2]10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区直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区直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收入与市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差额同步增长长效机制
(一)从2012年1月起,区直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参照当年市直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人均收入(月养老金与生活困难补助二项之和)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差额调整生活困难补助,每年1月起执行。区直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人均收入高于或等于市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时不作调整。
2012年,市直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人均收入2532元,与2011年度市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2732元的差额为200元,从2012年1月起对区直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月每人增加生活困难补助200元。
(二)区直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的在岗人员工资及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市委工作会议纪要》(2007-11)的规定执行。
(三)区直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春节、“八一”节日慰问金按每人每个节日800元的标准保持不变。
二、完善健康检查制度
(一)区直困难企业营级以下军转干部,按每人250元标准,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2012年起执行,由区军转办组织实施。
(二)区直困难企业团级以上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及生病住院军转干部的特殊救助,仍按汕市人[2006]136号和汕府函[2010]135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区直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核拨。
(二)区直非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其生活困难问题,可参照区直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所在企业负责。
主题词:社会保障 军转干部△ 困难补助△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林百欣科技中专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