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又有新政策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和电梯生产等行业注意啦
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改增的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对部分营改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对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和电梯生产等行业影响重大,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首先是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行业,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其实这项政策与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是一脉相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同样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因此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行业的纳税人在今后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果有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情形,应注意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收入,最好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予以明确划分。
此外对于电梯生产行业,1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这将有利于电梯生产企业降低安装服务的税负。对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是该按照“修缮服务”还是“其他现代服务”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以往存在一定争议,本次的公告中也进行了明确。
上述的规定都是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相关行业的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啦。
珠海市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