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珠海市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
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与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全部设账核算,并集中进入财务监管平台进行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报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中心备案。出纳员(报账员)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销,一切报销的单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凭证,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以及“同意报销”或“同意支付”等审批意见。如属实物性开支还要有验收人签名,并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确认收款或确认付款后,出纳员需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银行收讫”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确保账实相符。
三、严禁挪用集体资金或公款私存,私人不得借支集体资金。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暂时借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经审批后方可取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行为,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定期由监事会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安全和完整,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保障集体经济正常运转,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使用合法合规票据,实行分级管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定专人管票,严格实行专人开单、出纳收款的管理制度。对于少量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的零星小额开支,必须统一填写“支付证明单”,注明原因、用途,加盖单位公章,由经手人及证明人两人以上签名,按规定审批后,方可报销。在向租赁(或买卖)合同乙方开具***或收据时,必须保证***(或收据)付款方名称与合同乙方名称完全一致,严禁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具***或收据时使用其他付款人名称。
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台帐制度,按使用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变卖、报废、盘亏及毁损等处置,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接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管。
六、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设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对债权债务详细登记,财务公开时应将债权债务情况向成员(股东)公开,定期对坏账进行清理。对于已经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出询证函核实已经不能收回的债权,应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予以核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债务清理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确保集体资产真实和完整。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七、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财务管理体系,明确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保证会计记账方式的一贯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采用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统一的记账方式,不得随意改变。坚持一贯性原则,不仅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而且可以制约和防止企业通过变更会计方法人为地操纵成本、费用和利润等会计指标的行为。
八、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稽核制度,健全约束机制。出纳员(报账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月末结账后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进行盘查并编制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库存现金日记账,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月的所有原始单据、现金收付报告单、银行存款对账单等(发生月末未达账项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帐薄,与当月报表一并交由监事会审核。会计与出纳需每月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进行盘查并编制银行存款盘点表和库存现金盘点表,由监事会负责监盘和审核。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将银行存款盘点表、库存现金盘点表和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记账凭证、科目余额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折旧表及财务报表等)交由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中心核查。
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印鉴管理。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法人代表人私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格按照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开管理。同时,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监事会备案。使用印章时必须填写用章申请,写明使用时间、用途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同时各印章保管人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工作,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月15日交由监事会检查。
十、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设立会计档案柜,统一将各种合同协议、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各种凭证、账册、报表、票据存根等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十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审计工作和离任交接工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按期按需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换届前的离任审计工作,相关审计费用由财政承担。审计结束后,审计报告交监事会查阅,并交于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中心备案。同时要做好会计(出纳)人员的离任交接工作,登记交接表,明确交接内容、财务印鉴等信息,确保财务工作的有效连贯性。
十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适度分红,重视资本积累和长远发展。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划定净利润和分红的适当比例,不能分光吃光,要为后续发展留存动力。通过资本积累,促使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提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综合实力。
十三、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组织实施开展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理记账工作,逐步推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平行记账”向“代理记账”转变。
十四、本办法由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自施行之日起3年,原有的制度和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