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近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共十八条,新增五条、删除两条,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范围、要求,报送机构的职责、报备文件的流转程序和审查工作职责分工、工作原则,制定机关或报送机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围绕切实做到有件必备,《规定》要求制定机关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便于督促审查;围绕提升工作效能,《规定》新明确了要加强电子报备工作;围绕强化责任,新增第十六条,明确制定机关或者报送机构发生迟报、漏报、瞒报或者拒不补报的,可以采取约谈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交整改工作报告等措施,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彦洪强调,全市人大系统和市政府组成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能力建设,着力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和质量,切实行使好人大职权,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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