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7〕1号)已于2017年3月2日印发实施,现对该办法有关主要事项进行政策解读,具体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龙华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印发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行为发挥了显著作用。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作为实施依据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均进行了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区住建局在综合依据市住建局和其他兄弟区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原办法实施过程中积累的工作经验和最新的招投标政策导向以及我区实际情况,对《龙华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组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提高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
利用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下列项目之一:建筑安装工程费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施工(不含园林绿化类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园林绿化类工程施工;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园林绿化类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以下,但按龙华区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二)明确了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预选库暂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服务承包三大类别。各类别下设若干组别预选库,其中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库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组别的总承包企业组成。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预选库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组别的专业承包企业组成。工程服务承包预选库由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评、水保等组别的建设从业单位组成。
(三)明确了承包商预选库的产生。
通过公开批量招标方式产生,采用履约评价、清退、补录等动态考核管理方式运行。每2个年度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1次批量招标公告,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入库的建设从业单位名单。
(四)规范了预选库的使用。
符合预选库规定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库中选择工程承包单位,但预选库中暂无相应类别、组别的承包企业的情形除外。同时,规定了暂未建立预选库的施工、服务类小型建设工程,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其潜在投标人由已进入区预选库(不论类别、组别)并符合该施工、服务招标资质的相关企业组成;如已进入区预选库的所有建设从业单位均不符合该施工、服务招标的资质,则该施工、服务招标不受本办法限制,但其发包行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规范了预选库的监督和管理。
实行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履约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对承包单位如实作出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从业单位入库录用、清退的重要评判依据。
四、新旧办法差异
《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稿主要对原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进行修订。修改内容4项,新增内容0项,删除内容1项,具体如下:
(一)关于对原办法第二条的修改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取消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中关于建设工程招标范围的表述。又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和《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2016年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规定,对工程、货物或服务需进行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园林绿化类工程施工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40万元,非园林绿化类项目施工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服务类项目调整为50万元。故据此对纳入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下限予以调整。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故在“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区间的专业工程,若纳入小型建设工程管理需同时具备“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限制条件。
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调整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服务类项目的下限标准。根据招投标相关上位法,服务类项目的招标下限目前仍维持为50万元,而深圳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已调整了服务类项目公开采购的下限为50万元,两者中间暂无空挡。但考虑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调整服务类项目依法招标的下限标准,故仍保留修订稿第二条第(三)款内容,以便国家发改委一旦调整应当招标的下限标准,区小型工程将有适用范围。
(二)关于对原办法第五条的修改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已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部门的分工,而小型库适用于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依法应当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故区财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负责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名录编制、批量采购及日常监督管理。
(三)关于对原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修改
《龙华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深龙华城建〔2013〕177号)自2013年7月23日实施以来,三年有效期已到期,故明确废止。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龙华办〔2015〕19号)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视情况规定有效期。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新办法将有效期明确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