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口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拟定的《浦口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浦口区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浦口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0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资金(以下简称“指标流转资金”),是指浦口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通过区级指标流转交易平台统一收购所取得的指标价款收入。原则上指标流转交易保底价为75万元/亩,按照中心城区内外,分区域最终确定指标价格。
第三条 区土储中心负责搭建区级指标交易平台、组织指标交易、扎口编制指标流转资金预算及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区国土分局负责审核增减挂钩项目指标计划,实施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并监督指导区级指标交易平台有关事务。各街道、开发园区、平台公司为区级指标交易主体。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指标流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金预算编制
第四条 指标流转资金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14899其他收入”科目。区财政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加强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入征收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 指标流转资金收支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各街道根据报送区国土分局的增减挂钩指标计划,及时编制增减挂钩年度资金预算。资金预算中应明确本街道年度增减挂钩实施范围、涉及农民户数、拆迁补偿办法、安置地点及方式、收支平衡情况等内容,并报送区土储中心汇总。区土储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对街道编制的增减挂钩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编制全区指标流转资金收支预算并统一纳入区级部门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根据指标流转资金缴库情况和项目情况,由区土储中心向区财政局申请执行指标流转资金预算,区财政局按照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审批,将指标流转资金拨付区土储中心土地指标交易监管专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
第七条 各相关街道及增减挂钩实施单位获得的指标流转资金原则上用于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所对应的拆迁补偿费用、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及土地整理复垦费用等。具体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拆迁补偿费用。增减挂钩项目启动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区土储中心按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先行预拨50%,同时不超过当年增减挂钩指标收入的30%,剩余拆迁补偿资金根据区土储中心聘请的第三方审计结果支付。
二、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安置房原则上由康居集团代建,街道自建必须报区政府批准同意。
凡是增减挂钩项目对应安置房由康居集团统一代建的,区土储中心根据街道和康居集团签订的安置房代建协议,将安置房建设资金从街道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资金中预扣,后期根据项目进度和实施单位申请,经区土储中心审核后按进度办理安置资金支付。
经区政府批准,街道自建的安置房,由街道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及跟审等报告,由街道向土储部门提出申请,土储部门审核后,从预扣的本街道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资金中拨付。
三、土地整理复垦等费用。按照项目资金预算及街道提交的相关材料,区土储中心将土地整理复垦等费用按实拨付至街道。
第八条 村(社区)参与街道增减挂钩指标分配。村庄建设用地属村(社区)的土地资源,属于村(社区)三资管理范围,增减挂钩所形成的收入,村(社区)参与分配,作为村(社区)民生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区土储中心按照各街道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将给予村(社区)的增减挂钩项目补助资金按5万元/亩从街道指标流转资金中预扣,待增减挂钩指标验收完成后办理支付。
第九条 指标流转资金使用实行总量控制。区土储中心仅负责指标流转收入预算金额范围内的支付,街道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建设、土地复垦等费用及村(社区)增减挂钩项目补助超出指标流转资金的部分,由街道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相关街道和增减挂钩实施单位应对指标流转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进行专账核算。区土储中心定期对指标流转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进行自评价,区财政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对指标流转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同时区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指标流转资金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审计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归还资金外,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纪委监察委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土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仅适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相关事宜,其他类型土地指标仍按照《浦口区土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浦政发〔2016〕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关于浦口区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