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京山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四方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科学开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推进京山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投标领域各方主体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现将《京山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四方”信用评价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在京山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信息系统上线后正式施行。
京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京山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四方”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京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评价工作,推进全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评价对象为参与京山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以下简称“四方”)。
第三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四方”主体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开发、维护京山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价信息系统”),并向各行业部门分配账号。市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规则制定和解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做好数据共享。
第五条 信用评价分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各行业信用分均由基本分、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满分为100分,良好行为加分上限为100分、不良行为扣分最低扣至信用分为0分。在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联合惩戒系统中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单位(个人),不允许参加信用评价。
信用评分90分以上为一类,80-89为二类,80分以下为三类。
第六条 信用评价分值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标准:评价对象信用得分=评价对象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分/通过初步评审的评价对象的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最高得分*5。其中:(1)投标人的信用分得分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为5分,其他投标人的得分为其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除以最高的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乘以5;(2)未在评价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其信用综合评价分为零分;(3)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以联合体成员按投标时对应的项目类别中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高的认定;非联合体投标的,按投标时对应的项目类别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认定。信用评价的结果作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考核依据。
第七条 评价对象信用综合评价分实行每月调整公示制,各评价对象应在每月25日前将相关评价佐证材料上传至信用评价系统,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如公示无异议的,该得分为评价对象当月信用综合评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该得分为评价对象当月信用综合评分;异议成立的不计入当月信用综合评分,并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首次参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信用档案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一次性上传至信用评价系统。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如公示无异议的,该得分为评价对象当月信用综合评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该得分为评价对象当月信用综合评分;异议成立的不计入当月信用综合评分,并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没有提供事实依据或者无明确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综合监督部门、各行业监督部门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评价对象应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评价对象有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查实的,每发现一次上述行为,所申报的相应信用项目分值不得分,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若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发生变更,评价对象须及时上传相关资料,未及时上传、变更相关信息导致招投标活动中不能获取信用分的,各评价对象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