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大政通〔2019〕14号)
当事人:韦磊、韦宏斌、韦宏杰、韦茂标、韦宏青、韦茂林、
韦荣华、韦宇宁、韦宏春、韦姣莲、韦宏海、韦崇平、韦天雨、韦宏珊、韦利英、韦建新、韦秀先、韦宏克、韦茂权、韦崇兴、韦崇流、韦宏玲、韦荣康、韦洪恩:
地址:大化至忻城二级路(原拿银砖厂路段)
经查,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擅自在大化至忻城二级路(原拿银砖厂路段)建成房屋基础。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11月9日对你们下发并送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大综责停通〔2018〕第01109-011032号),于2019年2月12日下发并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大综限拆通〔2018〕第01109-011032号)。于2019年3月25日下发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大综限拆决[2019]第01109-01132号)。你们均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遏制抢建势头,避免你们继续建房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降低执法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限你们在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请你们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