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两年行动的通知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充经开区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2019年上半年,我市开展了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市场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基础仍然薄弱。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两年行动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9〕47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两年行动,现将《南充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南充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两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深刻汲取“12.25”四川简阳市塔吊失稳倒坍事故,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解决当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简称“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市场和使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两年行动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9〕47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消除设备安全隐患,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检测、使用、维保等环节的市场行为,构建建筑机械实名制管理体系,强化机械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杜绝起重机械伤害事故,为建筑业髙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2月)
按照《南充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启动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要求,积极动员部署,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按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层层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调研摸底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
1.企业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各地有关部门和市质安站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机械购置、租赁、安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立即对在建工地的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起重机械实体安全状况(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使用年限、限位装置、结构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检测检验和备案登记、拆装单位资质、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和执行、验收和维护保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等情况,尤其要加强老旧塔机的安全管理,加大检查和维护保养力度,严禁机械“带病”运行。企业要建立自查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2.主管部门全面排查,摸清现状底数。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抓紧排查重点,紧紧盯牢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对“两工地” 建筑起重机械和责任主体单位管理行为进行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的排查,摸清现状底数,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统计表》(附表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在摸清底数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查找问题根源,分析对策措施。
(三)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
在全面调查摸底和调研的基础上,各地有关部门和市质安站要结合实际,列出专项整治的具体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步骤,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把起重机械专项整治作为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的重点工作,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把方案编制、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工序验收、备案登记、安拆告知、持证上岗等关口。
1.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起重机械实体有质量问题的;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厂家不明、各种部件来源不清、铭牌缺失不清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修理改造价值应当报废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要一律坚决责令停止安装、使用或者拆除,并予以通报,同时立即报送市住建局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加大证后抽查力度,督促其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依法施检,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予以联合惩戒,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3.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后,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负责指导督促各企业落实建筑机械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四)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
在持续整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建筑机械实名制管理系统, 探索推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综合服务管理模式,强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提升企业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起重机械本质安全。积极对接省厅统一的建筑机械信息平台,到2020年12月,全市在建工地建筑机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使用率达到50%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在线监测系统对接使用率达到30%以上;2021年8月,全市所有受监工地建筑机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使用率达到100%,建筑起重机械在线监测系统对接使用率达到50%以上。
(五)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加快推进和完善信息化管理,推行机械操作人员人脸或指纹识别考勤,防止无证人员上机操作,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实现对设备基本信息、使用验收、现场安拆(加节、顶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隐患排查整改等环节的实时监测和自动报警,实时记录、釆集、存储、监控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数据,不断巩固和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各企业要持续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自查自纠,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验收、检验检测、运行使用、维修保养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报废退出机制,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管信息通报机制,要坚持强措施、重整改、零容忍、严执法,严厉打击、重拳整治建筑施工安全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釆取警告、通报批评、限制承接业务直至清出市场等措施,依法从严处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3日前报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每半年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着力整治责任单位履职不到位、重大风险预警管控不落实、“以包代管"、分包作业现场管控不严、作业方案编制和执行“两张皮”、不备案不告知等突出问题。对管理不到位,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或吊销资质,坚决清除出市场,确保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威摄力。对工作不严不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建筑机械实名制管理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工作约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和市质安站及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安全底线,扎实开展好两年整治行动。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抓牢抓细抓出实效。
(二)严格监督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各地有关部门和市质安站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意识,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和事故问责力度,加大媒体曝光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强化协调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意识,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打造齐抓共管、多头并进的工作格局。加强安全信用管理,将信用惩戒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20年1月8日前分别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联系人回执表(附表2)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田帅,电话:2666383邮箱:1226573560@qq.com;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段庆红,电话:2666615,邮箱:759302327@qq.com。
附表: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统计表
2.各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联系人回执表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行为管理)
附表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地区 | 检 查 情 况 | 整 治 情 况 | ||||||||||||||
在建 工程 数量 | 起重设备数量 | 塔机 | 其他起重机械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 责令 限期 整改 | 责令 停工 整改 | 移交 执法 机构 建议 处罚 | 不良 行为 记录 | 曝光 责任 单位 及个人 | |||||||||
个 | 总数量 (台) | 其中 | 检查数量 (台) | 发现隐患 (处) | 整改率 % | 检查 数量 (台) | 发现 隐患 (处) | 整改率 % | 起 | 起 | 起 | 条 | 家/人 | ||||
塔机 (台) | 施工 升降机 (台) | 物料 提升机 (台) | |||||||||||||||
合计 | |||||||||||||||||
1 | |||||||||||||||||
... |
10
附表2
各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联系人回执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移动电话 | 办公电话 | 备注 |
1 | 分管领导 | |||||
2 | 联络员 | |||||
附表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査表
(行为管理)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址 | |||||
设 备 出厂编号 | 设 备 企业自编号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总包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项目总监 | ||||
安装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维保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检测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1 | 设备 资料 | 在用塔机(升降机)应已办理备案,并与现场设备铭牌相符。 | |||
2 | 达到评估年限塔机(升降机)的应有检验或安全性鉴定合格报告。 | ||||
3 | 出租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有塔机(升降机)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或签订总分包安全协议书。 | ||||
4 | 安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安装、拆卸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或签订总分包安全协议书。 | ||||
5 | 设备应有制造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 ||||
6 | 在用塔机型号、起重吨位应满足工程最大重量或最大起重力矩要求。 | ||||
7 | 应使用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
8 | 专项 施工 方案 | 安装单位应编制塔机(升降机)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及紧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组织演练。
| |||
9 | 设备基础应有设计文件及相应隐蔽工程验股。 |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0 | 专项 施工 方案 | 非标基础,非标附墙;设备周边开挖深基坑;釆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l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等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评审报告等。 | |
11 |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时,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防碰撞方案并实施,并进行针对性交底。 | ||
12 |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条件釆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使用紧急预案。 | ||
13 | 防护棚、停层平台、通道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有专项施工方案。 | ||
14 | 审核 验收 记录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有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安拆装单位应有安装后的自检验收记录,经检测合格的设备应进行联合验收,并有相应记录。 | |
15 | 塔式起重机安装附着装置后,应进行联合验收并有相应记录。 | ||
16 | 防护棚、停层平台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有验收 记录。 | ||
17 | 设备 记录 | 安装前应有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检查的记录。 | |
18 | 安装方案应进行技术交底并有相关记录。 | ||
19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岗前必须接受“三 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 ||
20 |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 进行监控,做好记录。监理单位应监控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等。 | ||
21 | 安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装拆卸过程实施旁站监管,安拆装单位项目经理应现场带班,并有相应记录。 | ||
22 | 总承包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
23 |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 ||
24 | 塔机(升降机)安装、加节、加附墙后安装单位 应进行自检,并有自检记录。 | ||
25 | 建筑起重机械要有日常运转记录;机械设备的检查、交接班记录、维护、保养应按要求进行,并有相应记录。 | ||
26 | 检验 检测 | 在用塔机(升降机)应有第三方检测报告。 | |
27 | 检验検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按规定约定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 |
一序号一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28 | 检验 检测 |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 ||
29 |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客观、公正、及时的出具检验、监测报告,并对结果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30 | 检验检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 |||
31 | 其他 | 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应进行记录及反馈。 | ||
处理建议 | ||||
检查人:
(签字) 年 月 曰 | 受检人:
(签字) 年 月 曰 |
注:1.此表可供企业自查、部门检查时参考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现场实体和资料等检查按照相关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