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我县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九门口等文物保护单位;
(二)机场等重要军事区域;
(三)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
(四)电厂、燃气站、加油站等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汽车站、主次干道和铁路沿线等安全保护区内;
(六)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八)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不含物业公司划定的燃放区);
(九)山林、草原、农业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十)我县二河口至止锚湾的沿海浴场及周边游人密集区域。
二、从严打击我县境内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三、未经取得《烟花爆竹燃放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中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