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司法局局长赵中华关于菏政办字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为便于领会和贯彻执行,市司法局局长赵中华就《菏泽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菏泽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的必要性
为了规范市政府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起草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市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工作作出了规定,推动市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工作迈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二、起草《菏泽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起草《菏泽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和《省政府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办法》(鲁司〔2021〕44号)并借鉴了潍坊、长沙、株洲等外市的经验做法。市司法局高度重视《菏泽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反复修改论证,并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征求了市政府领导的意见。6月22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菏泽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的主要内容
《菏泽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市政府合作协议起草承办部门和合法性审查部门的职责边界,规范了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明晰了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时限。强化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刚性,规定合作协议文本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送请市政府签署。
政策原文:菏政办发 〔2022〕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