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出租出售馆藏文物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能否将收藏的文物出租或出售?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在今天上午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就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法律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对草案中有关馆藏文物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同时规定: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