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襄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襄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襄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在襄阳市范围内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工程预决算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服务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在襄阳市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并在襄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 外地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有固定营业场所,有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的60%和20%以上;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人员不少于60%。
(三) 有较完善的机构内部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 无重大违规违纪记录,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需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外地采购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三)执业专职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政府采购培训证、与申请备案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五)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需备案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事宜。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机构由采购人从在我市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自主选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后应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应包括:采购文件制作和采购信息公告时间,是否委托代理机构审验供应商资格、合同签订及验收项目,委托代理手续费和支付时间等。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项目计划内容应事先书面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其中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在发出前采购代理机构须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为迎合采购人指定或变向指定单一品牌;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影响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篡改或隐匿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对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发生异议应主动协商,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代理活动的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建档保存,档案保存十五年。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关于政府投资有关费用类项目执行标准会议纪要》规定的标准执行,即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收取,2001000万元的采购项目按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不得自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乱收费。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合并、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变动、专职人员增减等,应在行为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代理业务时,应办理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备案的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每年对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备案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1月12日市财政局印发的《襄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襄财采发[2011]4号)同时废止。
襄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 | ||||||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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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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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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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襄分公司 |
| 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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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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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姓名 |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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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专职人数 |
| 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
| 参加采购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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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质 证 明 | ||||||
资质名称 | 证书编号 | 资质等级 | 发证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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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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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备案业务范围 | 1、工程招标代理 □ 2、货物及服务采购代理 □ 3、工程预决算 □ 4、工程监理 □ 5、政府采购咨询服务 □ | |||||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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