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法支持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中央出台的相关文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要从制度上进一步调动各级党委政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动统计事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
那么,各级党委政府应如何做到上述要求,领导干部又应当遵守哪些统计法律底线?6月24日,沈阳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争时进行了解读。
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到:
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建立党委政府定期研究统计工作的制度。完善政绩考核机制和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将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实行领导干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建立学习制度,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定期组织学习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关于统计工作的***、指示批示。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领导干部党政同责制,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机关都规定了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所要承担的责任。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将统计法和统计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不得将统计部门列为指标目标责任单位。清理涉及将统计部门作为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
加强统计部门机构、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完善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体制。建立并落实下级统计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应事先征得上级统计机构党组研究同意制度。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机关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支持统计机构独立开展统计工作。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支持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
领导干部有“12个不得”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领导干部应当遵守的统计法律底线,重点归纳为“12个不得”,分别是:
不得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
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