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自建低层住宅防震技术要点的通知
各区市住建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高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两层及以下住宅)的抗震能力,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避免人员伤亡。现将《威海市农村自建低层住宅防震技术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配合各行政区域所属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2.镇人民政府所属的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督抽查。
3.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近期依据要点和有关规范对镇人民政府所属的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并于6月19日前将培训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8日
威海市农村自建低层住宅防震技术要点
1 总则
1.0.1 为提高农村居住建筑的抗震能力,指导农村居住建筑经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后,减轻农村居住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特编制本要点。
1.0.2 按本要点进行抗震设防的农村居住建筑,其抗震设防的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3 本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乳山市、荣成市)、7度地区(除乳山市、荣成市外其他地区)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居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以及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造型简单低层住宅。
1.0.4 按本要点进行抗震设计的农村居住建筑,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抗震计算。
2 基本要求
2.1 场地
2.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2.1.1选择有利地段,避开危险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对不利地段应先勘明场地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理措施后方可建造。
表 2.1.1 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别 | 地质、地形、地貌 |
有利地段 |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
不利地段 | 软弱土,液化土,条壮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
危险地段 |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
2.2 地基
2.2.1 应优先采用天然地基,不宜在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地基建造建筑。如不能避免时,则应对这些地基采取相应的措施。
2.2.2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时,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2.2.3 当存在相邻建筑时,新建建筑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应保持一定的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而定。
2.2.4 山区建设中,应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2.2.5 压实填土的填料应采用级配良好的砂土或碎石土、性能稳定的无害工业废料、粒径不宜大于400mm(分层夯实)或粒径不大于100mm(分层压实)的砾石、卵石、块石。
2.2.6 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作地基填土填料。
2.3 基础
2.3.1 宜采用无筋扩展基础,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应埋入稳定土层且在地下水位以上。埋置深度不应小于0.5m。
2.3.2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应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底面应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增设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2.3.3 无筋扩展基础应按下表要求采用
表 2.3.3 无筋扩展基础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
基 础 材 料 | 质 量 要 求 | 台阶宽高比容许值 |
混凝土基础 | C15混凝土 | 1:1.00 |
毛石混凝土基础 | C15混凝土 | 1:1.00 |
砖基础 | 标砖不低于MU10,砂浆不低于M5 | 1:1.50 |
毛石基础 | 砂浆不低于 M5 | 1:1.25 |
注:基础砌筑砂浆应为水泥砂浆
2.4 建筑结构规则性
2.4.1 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
2.4.2 对建筑结构的平面、立面特别不规则的结构,应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防震缝净缝宽不应小于50mm。
2.4.3 墙系承重结构,其墙体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2.5 建筑结构体系及一般规定
2.5.1 结构体系应有简明、合理的受力和传递地震作用的途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2.5.2 7度及其以上设防区,不应采用生土建筑。
2.5.3 墙系承重结构体系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平面内墙体布置应闭合,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纵、横墙交接处应有拉结措施,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2.5.4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5.5 楼、屋面板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当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确保板的质量并符合本要点相关施工构造要求。
2.5.6 圈梁应闭合,当遇洞口断开时,圈梁应上下搭接,搭接长度宜为上下圈梁间距的2.0倍,且不小于1.0m。
2.5.7 当女儿墙出屋面的高度超过0.5m时,应采取可靠的拉接措施。在人流出入口处的女儿墙等装饰物应有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的措施或有防坠物伤人的措施。
3 砌体结构体系建筑
3.1 一般要求
3.1.1 砌体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m,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80mm。
3.1.2 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烟囱,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3.1.3 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400、HPB300级热轧钢筋。
3.1.4 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宜不大于6.0m。
3.1.5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3.1.5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部 位 | 6、7度 |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 0.8 |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0.8 |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0.8 |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0.8 |
内横墙***窗洞口至外纵墙的最小距离 | 1.0 |
3.1.6 外墙和内纵墙在屋盖及楼盖处、内横墙在构造柱对应部位应设置圈梁。圈梁应沿纵、横墙紧靠板底设置,圈梁宽度应与墙厚一致,圈梁高度应不小于120mm。
3.1.7 当楼盖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楼、屋盖板沿墙体周边采取加强配筋并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有可靠连接措施时,可不另设圈梁。
3.1.8 6度、7度时,圈梁纵向配筋不应少于4φ10,箍筋为φ6@250mm。
3.1.9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
3.1.10 当有突出屋顶的楼梯间时,其楼梯间设置的构造柱应延伸到突出屋顶楼梯间顶部,并与顶部圈梁相连接。
3.1.11 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3.1.12 坡屋顶建筑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建筑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
3.1.1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3.1.14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
3.2 砖砌体建筑
3.2.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以及砌体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抗剪强度的其他烧结砖、蒸压砖的砌体建筑。
3.2.2 砖砌体结构体系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80mm,且不应采用标砖(厚53mm砖)组合砌筑180mm墙体。
3.2.3 砖砌体建筑构造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6度及7度单层时外墙四角,7度两层时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注:大房间指房间的开间距为4.2m及其以上,较大洞口指洞口宽度在2.1m及其以上。)
3.2.4 构造柱截面不应小于240mmⅹ18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500mm或1/6h处适当加密。
3.2.5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筋,每边伸入墙内1.0m。
3.2.8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
3.2.9 7度设防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纵横墙连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的拉结筋,并每边伸入墙内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