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户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公安|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问题一:珠海市公安局主管部门于2003年9月3日印发了《珠海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户管理办法》,为何要制发此文件?
答:为规范我市户籍管理工作,使人口、户籍管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
问题二:该文件由何部门负责解释?
答:珠海市公安局。
问题三:单位已设立集体户或个人已建立家庭户的人员可否迁入迁入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答:不可以。
问题四:是否需要收取集体户管理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答:不向常住户口人员收费。
问题五:户口簿由何人保管?
答:由社区居委会户口管理人员专人保管。
问题六:原户口在单位集体户,但现已不属该单位的人员,户口如何处理?
答:由原单位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和派出所查实后,由派出所直接将其户口迁入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问题七:户口所在住址的房产已转让给他人,户口如何处理?
答:房产业主要求原户人员迁出的,由房产业主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和派出所查实后,由派出所直接将其户口迁入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问题八:社区居委会辖区内的单位无条件设立集体户,单位员工户口已在我市的,能否迁入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答:可以。
问题九:如何咨询与该文件相关的问题?
答:请拨打珠海市公安局户政中心咨询电话:0756-8***0350。
问题十:该文件什么时候实施?
答:20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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