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居委会印章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有效做好廉政建设、社区工作,提高红旗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公益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的服务。特制定如下印章使用审批制度:
一、印章是居民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对外经营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居民委员会印章是由街道统一制发或经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居民委员会公章、资产管理办公室公章、财务专用章。
二、居民委员会印章是由街道办事处核准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居民委员会变更或合并,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印章应由街道办事处发文启用。使用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印章行为处理。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居民委员会的任何印章。
四、居民委员会的印章要由专人保管。居民委员会公章、资产办公章由文书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介机构保管。“两委”会不得保管居民委员会公章。
五、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保管员携章随同。
六、居民委员会不得外借,印章保管员外出时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民委员会主任指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七、印章保管员如有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确定的印章保管员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八、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印章清晰、端正。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九、印章移交。换届选举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要在7日内将左右印章移交给新一届组织。拒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两委”会全体委员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接到职能部门暂时代管。
十、印章的使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印章保管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印章使用登记簿》进行使用登记,严格执行登记手续。若因使用印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一、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登记,要严格执行印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使用印章的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
十二、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居民委员会、资产办公章时,应凭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并经主管领导签名后方可使用。
十三、以居民委员会名义上报、外送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四、以居民委员会名义对外签订的承包、租赁,转账、借款、建筑、维修、保险、委托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章中的规定,由各专业人员负责审核,居民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五、居民委员会委员需要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办理私人取物、取款、挂失、驾驶员办证等的,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对符合要求的证明进行登记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六、居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是使用集体资金时的重要依据,在银行提取现金、办理转账业务时使用。
十七、居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要由会计中介机构使用,法人章可由报账员负责依规使用。
十八、除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财务专用章的,必须经过单位财务负责人报请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
十九、居民委员会的其他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和***专用章等其他对外形式经济活动职权的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其使用符合规定程序后,由领导审批使用,逐项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居民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印章需作废时,必须经街道主管部门审核,在电台、电视台或报纸上刊登公告停止使用旧印章。
二十一、印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员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电台、电视台或报纸上刊登相关公告,报街道主管部门备案。印章作废必须按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批,统一进行销毁。
关联稿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