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里水镇和顺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工程招标补充答疑
南海区里水镇和顺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工程
招标补充答疑(1)
各投标单位:
本“补充答疑(1)”为对南海区里水镇和顺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工程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与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具有同等的约束作用。
问:南海区里水镇和顺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工程,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要求类似业绩“自2009年1月1日至今(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曾独立完成过,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①单项合同造价在人民币3000万元或以上;
②建筑高度在75m或以上;
③单项(含有地下室工程)建筑面积10000㎡或以上。
可以为同一项目或两项目分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以及交(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若未能充分反映出施工业绩要求的,须另外提供该项目的预算、图纸等作为补充证明资料”。请问我司有个工程业绩,合同只反映出该工程建筑层数为32层、已经达到建筑高度在75m以上、当没在业绩中反映出建筑高度米数,问还需不需要提供反映出施工业绩建筑高度在75m或以上的补充证明资料?
答:若合同已反映出该工程建筑层数为32层,则不需要再另外提供反映出施工业绩建筑高度在75m或以上的补充证明资料。
招标人(章):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单位(章):佛山市南海区华南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单位(章):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
日 期: 2012 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