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6838号原告林上乾诉被告李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中元: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6838号原告林上乾诉被告李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683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8月16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9日共计7055元),上述本息暂时合计4705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彦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