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23号(深圳市巾洁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23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巾洁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9J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3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后底坑同富工业区7号一楼一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开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从事洗涤业务,主要工艺有清洗、烘干,未办理环保手续就擅自设厂生产。
2、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车间内一台洗衣机的清洗废水直接排至下水管道,执法人员在厂房西侧外排口采集了水样。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7/SH511)显示,该废水的pH值为10.51,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为10.4mg/L,磷酸盐(以磷计)浓度为2.66mg/L,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单位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7年11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106号),2018年1月12日送达《更正书》,责令你单位三十日内申报备案手续和立即停止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项目属于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5.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全部),为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2017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停止生产 。
你单位的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的规定,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申请听证和提交申辩书。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一章§1.1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和第二章§2.2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第1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五万元,对第2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二十万元;两项合并作出:(一)处以罚款二十五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2月28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