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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汕府办〔2016〕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汕头保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计生局 汕头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加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求助便捷、救助及时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形成医疗救助工作合力。2016年,全市医疗救助水平达到粤东西北地区前列;2017年,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力争全市医疗救助水平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18年,全面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与我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慈善事业相衔接、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推进医疗救助城乡统筹。在整合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按要求将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统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核算,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切实做好收入型贫困对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适当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收入型贫困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成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对象是指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或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除本市户籍人口外,还应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逐步探索开展为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工作,减轻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负担。具体资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将重点救助对象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逐步扩大门诊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救助水平。门诊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主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提高救助水平。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参照不低于70%的比例执行,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和儿童的救助比例。各地可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各地要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具体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二)降低救助门槛。取消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相衔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各区(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疗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区(县)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与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和财政预拨机制,区(县)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向市社保经办机构预拨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资金,重点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再逐月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机制。

(三)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100%,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

(四)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工作督查机制,结合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任务落实、资金筹集、拨付进度、医疗救助水平、“一站式”结算等情况进行督查。

(五)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加大对医疗救助实时监控力度,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逐步实现网上实时查询。

(六)建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依托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建立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打造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根据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及时将经过社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形成工作合力。

(七)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医疗救助政策,突出亮点、热点,回应社会关注。在各镇(街道)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发放医疗救助宣传册子和政策指引,方便困难群众求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制定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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