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派驻律师值班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窗口派驻律师值班工作,明确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值班律师行为规范
第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全员列入中心值班律师名册,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工作,由中心按照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分别安排在中心各便民窗口值班。
第三条 值班律师值班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为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第四条 值班律师须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不得借助值班接待平台拉业务、向来访咨询人派发名片或将非法援案件的当事人带到值班窗口洽谈业务等。不得私自安排律师助理单独值班。
第五条 值班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心的上下班制度(中心大厅窗口值班时间为9:00——18:00,其他窗口均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不得擅自离岗。
第六条 中心在每月25日前制定下发下个月各窗口律师值班安排表,并上传至值班律师工作群。律师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值班时间,须提前2个工作日申请换班。值班时间如有冲突,须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中心工作人员调整。
第七条 值班律师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者虽有正当理由,全年不按要求值班3次以上(含3次),或者因其他原因受到律师协会处分、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办案单位有效投诉或处罚的,中心将不再安排该律师参与值班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该律师从此退出宝安区法律援助人员名册。
第八条 中心对值班律师实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律师每天需提前五分钟到岗。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值班的律师负责将考勤表打印放在值班室,最后一个工作日值班的律师负责将当月考勤表送到中心。考勤记录作为发放值班补贴的依据。
第三章 值班律师业务规范
第九条 中心根据各窗口值班情况对律师值班名册进行不定期调整。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中心各便民窗口值班按规定领取值班补助,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十条 值班律师在解答咨询时,应登记咨询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倾听咨询人陈述,了解事实经过和咨询人具体诉求。如咨询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应在咨询记录上载明。
第十一条 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属于本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获得有关材料的途径,引导和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如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做好解释,为其提出可供参考的法律服务建议。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应告知受援人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即时答复的,可约期办理。
第十二条 值班律师在咨询结束后,应做好主要咨询信息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电话咨询热线值班律师负责接听来电和督办系统的回复,根据求助事项的管辖和职能归属及时分流到区司法局各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电话咨询热线值班律师应做好来电和网上求助及分流处理情况的登记,对分流转办的事项进行***监督,向求助人反馈办理结果,进行电话回访。每天下午下班前值班律师应在电话咨询热线值班群汇报当天值班情况。分流转办力求准确,如遇对法援律师的投诉直接转中心工作人员办理。
第十五条 值班律师在看守所、检务大厅窗口值班时,应当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