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批准发布的《医疗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黎延坤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
  2. 白坭镇富景社区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3. 我局加紧部署推进农村股权管理系统建设
  4. 三水区邻里日活动凸显三大特色
  5. 云东海街道召开2010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总结大会
  6. 芦苞镇妇联芦苞镇举办拔河比赛
  7. 关于拟发放青岛市博士后资助单位及人员名单的公示
  8. 两创专报第十三期开展文明清扫与劝导倡导城市清洁与环保
  9. 乐平6项目获区第三批民生微实事90万元扶持
  10. 关于云东海泵站增容工程项目的审批前公示
  11. 疏堵结合开展市容市貌专项整治
  12. 锦云轩名家邀请展开幕名家画展免费看
  13. 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小学市政及运动场建设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14. 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组莅临三水考评验收
  15. 三水企业强势登陆2014香港电子展
  16. 区经促局组织召开2012年三水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审答辩会
  17. 镇团委举办中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讲座
  1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6-19 05:54:54
  19. 妇科保健中医药特色讲座走进大塘镇企业
  20. 药物警戒快讯2022年第1期(总第225期)
  21. 区镇联合开展网吧娱乐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22. 青商有情情暖玉树捐款活动倡议书
  23. 外贸企业出口合同备案补充通知
  24. 佛山市恒宝投资有限公司落地式广告(三管广告201578号)设置公告
  25. 专家给力园区企业转型升级
  26. 狠抓农业安全生产确保祥和幸福春节
  27. 三水区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室外采集工作顺利开展
  28. 镇委宣传文体办对印刷行业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
  29. 三水区汛前准备工作就绪
  30.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健康三水
  31. 区经科局机关党委第二支部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32. 根据工作需要从今年起于每月3日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根据工作需要从今年起于每月3日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
  33. 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纪要
  34. 2015年第29期认清形势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35. 乐平镇召开2018年纪律教育学习月动员会暨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学习班
  36. 医院与好帮手员工互动学习中暑的中医防治
  37. 旅美华人萧智炜山水画精品展在三水博物馆开幕
  38. 2018年3月14日佛山市三水区区级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公开摇号的公示
  39. 三打两建(白坭)白坭开展建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40. 走进企业服务产业创造共赢(芦苞)
  41. 排查工作职责扎实环保能力
  42. 春节期间体育比赛开始接受报名欢迎踊跃参加
  43. 2014年6月1日至6月16日环评文件批复公告
  44. 球场竞技赛出友谊——2013第二届乐平职工三人篮球及三分球投篮赛圆满结束
  45.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区张晓珠农副产品店)
  46. 三水区卫生监督所三水区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举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读书心得分享会暨主题党日活动
  47. 招标公告
  48. 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49. 落实应急演练求实效
  50. 2009年三水区第一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申办须知
  51. 三水区塘西大道一二期照明工程施工监理
  52. 两涌一河综合整治工程里程桩项目施工招标
  53. 三水区召开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阳光餐饮工程建设动员培训会议
  54. 佛山市齐齐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55. 招标公告白坭镇岗头村委会蓬村大方灌溉渠工程施工招标
  56. 招租公告
  57. 乐平镇念德南边股份合作经济社鱼塘招租公告
  58. 我局召开内河支涌清淤整治推进会
  59. 土地项目发包(出租)公告
  60. 黄福洪为全省全市改革发展作出三水更大贡献
  61. 2007414芦苞镇举办企业负责人食品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班
  62. 我区阁美围达标加固工程通过单位工程验收
  63. 加强党建引领践行初心使命——区住建水利局到鲁村村委开展主题教育学习调研
  64. 西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9年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置模拟演练
  65. 白坭镇2017年第四批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66. 大塘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67. 市南区20220401批次一次性创业补贴公示
  68. 关于举办三水区2015年新春人力资源公益招聘会的通知
  69. 佛山市三水绿色环保项目勘察设计(第二次)中标结果
  70. 三水新闻2014年03月21日(文字)
  71. 中心组织党员到邓培故居开展体验式学习
  72. 佛三拍20090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73. 镇扫黑办巧借春联进万家活动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
  74. 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整改措施——我局(国土资源)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会
  75. 佛山智旵电动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建筑附设式广告设置公告
  76. 听民声集民意惠民生
  77. 佛山市三水华润实业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
  78. 我局(水务)部署水利安全信息填报工作
  79. 清远市农业局到我区参观考察生猪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工作
  80. 佛山市三水区档案局ltlt三水年鉴gtgt2015年卷及其多媒体只读光盘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81. 乐平镇家庭服务中心志愿者邓艳辉荣获
  82. 西南街道社工局对首届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公益项目开展评估
  8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6-22 17:02:57
  84. 三水教育系统赴延安市子长县开展结对交流
  85. 张边社区开展中秋走访慰问低保困难家庭活动
  86. 大塘镇与中国电信三水分公司大塘中心签署互联网光网城市智慧大塘战略合作协议
  87. 大布沙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土建部分
  88. 佛山市三水区中心幼儿园分园建设工程监理
  89. 肖捷主持召开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
  90. 白坭镇融创中心(一期)工程
  91. 关于江飞同志任职的通知
  92. 关于三水新城启动TOD片区地块招商信息的公告
  93. 区渔政大队开展日夜间驻点巡航执法
  94. 佛山市三水富利康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95.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辑罗村委会上东村马地岗牛眠岗山坟咀土地竞投发包公告nbsp
  96. 云东海街道联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白沙居民小组白沙东西货场竞投承包公告二
  97. 三水发展公司领导到淼城公司检查督导第一季度党建工作
  98. 李沧区2022年04月02批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公示
  99. 大塘镇总工会组织召开工会会员实名制服务平台暨粤工惠APP推广培训
  100.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乐平监督管理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涌水质提升与生态修复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