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关于印发金湾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金湾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不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人防工程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三万元罚款。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人防工程面积在40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五万元罚款。
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人防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八至十万元罚款。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未造成相关人防设备设施损坏,配合人防主管部门调查并主动作出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造成相关人防设备设施损坏,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300平方米(含)至2000平方米以下的,未造成相关人防设备设施损坏,配合人防主管部门调查并主动作出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罚款;造成相关人防设备设施损坏,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对个人并处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罚款。
3.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未造成相关人防设备设施损坏,配合人防主管部门调查并主动作出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造成相关人防设备设施损坏,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至2000平方米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两千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况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效能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五万元以下,轻微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效能面积300平方米(含)至2000平方米的,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五万元(含)以上十万元以下,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效能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十万元(含)以上,严重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况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2个月内拒不补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4个月内拒不补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6个月内拒不补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况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罚款。
2.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且造成相关设备设施损坏估值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依法赔偿损失。
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且造成相关设备设施损坏估值在十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罚款。情况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
七、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能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罚款。
2.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
3.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或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罚款。情况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
八、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10日以下,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罚款。
2.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10日(含)以上20日以下,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20日(含)以上,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并处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况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五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九、人民防空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 人民防空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罚款;
2. 人民防空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至2000平方米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两万元罚款;
3. 人民防空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三万元罚款。
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影响防空效能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九)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影响防空效能的。”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且造成相关设备设施损坏估值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依法赔偿损失。
2.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且造成相关设备设施损坏估值在十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
十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危害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十二、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八)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的。”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十三、本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由金湾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