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今起施行
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
在森林防火区烧香点烛、炼山烧草等均属违法
区森林消防机动中队队员进行消防练习
记者近日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2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批准外,全省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炼山烧草等行为。
长期以来,我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来开展。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森林防火任务日益繁重,《条例》出台后,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还将有效提升我区森林防火防控能力,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明确森林防火责任 强化野外火源管理
《条例》主要有两个变化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以及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规定了森林防火工作联防机制、经费保障、科研技术以及保险保障。二是强化野外火源管理。《条例》规定由季节性防火变为全年防火,明确划定森林防火区的范围,除批准外,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条例》还把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定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并要求至少每5000亩林地聘用1名护林员。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把野外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列入禁止行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条例》对打击违规野外用火提供了法律支撑,加大了对违规野外用火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条例》实施后,村民在森林防火区内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也是违法的。”
区森林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野外用火是引起森林火灾的最重要因素。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有利于降低森林火灾的发生率,有利于我区的林业发展与保护。街口林业工作站护林队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9月1日起,我们将加大巡查力度,安排护林员每天巡查3至4次,及时发现、制止野外用火行为,将火源熄灭于萌芽状态。”
在森林防火区,如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怎么办?《条例》规定,上述情况用火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此外,《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期间,拒不执行命令野外用火的,将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条例》把每年9月定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区森林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说:“接下来,我区将着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包括组织全体消防员、护林员进行培训,明晰相关条例规定,加强消防工作学习;进村入社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市民普及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相关部门还将联合辖内中小学共同开展森林防火安全专题宣传教育,防患于未然。”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区森林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遇到森林火灾时,应马上撤离现场,保护自身安全,同时马上拨打119、110或者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报告火情。” (实习记者骆玉兰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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