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水利局关于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的函(罗渡)
珙县罗渡苗族乡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由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经查,罗渡苗族乡污水处理站作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运营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且未通过环保设施验收。
结合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