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捷厉特车装备有限公司年产1000台专用改装车(旅行客车商务客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增环评〔2018〕77号
广州捷厉特车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捷厉特车装备有限公司年产1000台专用改装车(旅行客车、商务客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广州捷厉特车装备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29号,你公司防暴反恐特种车辆配件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强路148号,于2015年11月取得广州市增城区环保局审查批复意见(穗增环评〔2015〕135号)。现你公司拟对创强路148号厂区进行优化配置,新增生产专用改装旅行房车300台/年、专用改装商务客车700台/年,并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优化。改扩建后,你公司创强路148号厂区共年产攀登突击桁架200套、防弹装甲总成200套、水炮总成200套、指挥监控系统总成200套、强光强声系统总成200套、专用改装旅行房车300台、专用改装商务客车700台。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项目投资768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9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29%。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发展公司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8〕11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必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本改扩建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生活污水。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涂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采用两道玻璃纤维过滤毡+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m,其中甲苯、二甲苯、总VOCS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漆面打磨粉尘经磨房专用抽排风过滤系统处理后高空排放,金属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车间中央集成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均不低于15m,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焊接烟尘经移动焊烟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收集效率不低于80%,处理效率不低于90%。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营运期项目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边角料、废包装物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堆放,回收处理。废过滤纤维及漆渣、废活性炭、废冷却液及切削液等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要求储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