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回收管理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现将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零售摊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回收时间。销售燃放时间自2018年2月6日(农历腊月廿一)起至2018年3月2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回收时间自2018年3月3日(农历正月十六)起至2018年3月18日(农历二月二)止。
二、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烟管办)设在区供销社,办公室由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公安高陵分局、区供销社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具体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烟花爆竹由区供销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区供销社所属的区福祥烟花爆竹公司统一经营。所有烟花爆竹均应贴有“高陵区福祥烟花爆竹公司”防伪标识。
四、为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培训证,申领由区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及区市场监管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并与区烟管办签定《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责任书》。经营户必须将一证一照一书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严禁一证多点、超许可销售品种、异地违规经营等行为。
五、烟花爆竹销售结束后,按照本通告规定的回收时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回收工作,回收的烟花爆竹存入区福祥烟花爆竹公司专用仓库统一免费保存。
六、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时间、禁放区域(时限)、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及有关管理规定等,增强市民的安全防火意识。各街道办事处要深入村(社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七、区烟管办要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和储存的执法检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烟管办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个人不得购买、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个人燃放类产品是无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九、高陵城区东至水景公园十字鹿景路,南至江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高油路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该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国家机关、公园、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输变电站和其它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相关单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十、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高陵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十二、市民应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建议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市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西安市高陵区安监局 029- 86917200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 029- 86912315
西安市高陵区供销社 029- 86911522
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 029- 86759752
西安市高陵区烟花爆竹稽查队 029- 86911522
特此通告。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