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服务指南
370****102904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服务指南
海阳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发布
2021-05-15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
(二)实施机构 1
(三)申请主体 1
(四)受理地点 1
(五)办理依据 1
(六)办理条件 2
(七)申请材料 2
(八)办理时限 2
(九)收费标准 3
(十)咨询服务 3
二、办理流程 3
(一)接收申请 3
(二)受理 3
1、审核 3
2、补正材料 3
3、受理 4
(三)初审 4
(四)审定 4
(五)核发 4
(六)决定书获取 4
1、获取方式 4
2、决定书类型 4
(八)审批流程图 4
三、法律救济 4
(一)投诉 4
1、投诉事项 4
2、投诉受理 5
3、投诉处理 5
4、投诉渠道 5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
1、行政复议事项 5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6
3、行政诉讼 6
四、表单填写 6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6
(二)告知文本 6
五、有关说明 6
***1水产苗种生产行政许可流程图 7
***2:水产苗种生产证申请表 19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编码:370****102904
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在海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在海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1、《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6号,2005年)第十一条;
3、《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2009年)第三条;
4、《烟台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烟海渔〔2013〕225号)第三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向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并出示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并出示原件);
4、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说明和水质检测报告(原件1份,纸质);
5、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原件1份,纸质)。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烟台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烟海渔〔2013〕225号)“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确定颁发《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登记造册,并进行公告。”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海阳市海园路76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5—3236161
电子邮箱:3239355@163.com
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地址:海阳市海园路76号,联系电话:0535—3236161。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以受理的决定。
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并打印证件。
通知申请人到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领取批准证件。
《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提出延续申请。
见***1
救济途径包括: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产苗种生产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2) 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电子邮箱:3239355@163.com
信箱:海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邮编:26510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机关作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海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海阳市济南路91号11楼1119号房间,联系电话:0535-3306689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见***2
见***3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申 请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制
单位名称 | |||||||||||||
场 址 | 市 县 (市、区) 乡(镇) 村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电话号码 | 传真 | |||||||||||
所有制类型 | 国有( ) 集体( ) 私营( ) 外商投资( ) 其他( ) | ||||||||||||
生产目的 | 经营( ) 科研教学( ) 增殖放流( ) 自繁自用( ) | ||||||||||||
单位资质 | 国家级原种场( ) 省级原种场( ) | 取得资格时间 | 年 月 | ||||||||||
主管单位 | 建场时间 | 年 月 | |||||||||||
固定资产 | 万元 | 其 中 | 国 家 | 万元 | |||||||||
地 方 | 万元 | ||||||||||||
自 筹 | 万元 | ||||||||||||
法人代表 | 文 化 程 度 | ||||||||||||
专业技术职称 | |||||||||||||
职工人数 | 人 | 其中专业 | 人 |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人 | ||||||||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 人 | ||||||||||||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 人 | ||||||||||||
技术依托单位 | |||||||||||||
占地面积 | 亩 | 养殖水面面积 | 亩 | ||||||||||
水 源 | 海水 | 天然海水( ) 地下水( ) 其它( ) | |||||||||||
淡水 | 河流( ) 湖泊( ) 水库( ) 地下水( ) 其它( ) | ||||||||||||
繁育设施 | 亲本池 | 亩 | 孵化设施(淡水) | 立方米 | |||||||||
苗种池 | 亩 | 育苗车间(海水) | 立方米 |
实际生产能力 | 苗 | 种 | |||||||||||||||||||
种 类 | 单位 | 数量 | 种 类 | 单位 | 数量 | ||||||||||||||||
鱼 类 | 万尾 | 鱼 类 | 公斤 | ||||||||||||||||||
虾 类 | 万尾 | 虾 类 | 公斤 | ||||||||||||||||||
蟹 类 | 公斤 | 蟹 类 | 公斤 | ||||||||||||||||||
两 栖 类 | 万只 | 两 栖 类 | 公斤 | ||||||||||||||||||
爬 行 类 | 万只 | 爬 行 类 | 公斤 | ||||||||||||||||||
软 体 类 | 万粒 | 软 体 类 | 公斤 | ||||||||||||||||||
棘皮动物 | 万粒 | ||||||||||||||||||||
藻 类 | 万株/万贝壳 | ||||||||||||||||||||
亲本种类、数量及来源 | 种类 | 数量 | 来 源 | ||||||||||||||||||
国外 | 省 外 | 省 内 | 自选 | 其它 | |||||||||||||||||
原种场 | 良种场 | 原种场 | 良种场 | ||||||||||||||||||
苗种生产及流向情况 | 种 类 | 苗 | 种 | ||||||||||||||||||
生产量 | 流 向 | 生产量 | 流 向 | ||||||||||||||||||
自用 | 本省 | 外省 | 出口 | 自用 | 本省 | 外省 | 出口 | ||||||||||||||
苗种场基本情况概述 |
(可另附页) |
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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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名称:是指被登记的水产苗种场场名的全称,如为私营且又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水产苗种生产的个人,应填写业主姓名。
2、场址及邮编:是指所登记的苗种场或个人生产地的详细地址及本地的邮政编码。
3、联系方式:是指能与苗种场(含个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及电子信箱。
4、所有制类型:此栏按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和其他之一进行选填。
5、生产目的:按经营、科研教学、增殖放流、自繁自用之一进行填写。经营是指专门进行水产苗种商品化生产;科研教学和增殖放流是指以科研教学和增殖放流为主要目的,部分为商品化生产;自繁自用则是指所生产的水产苗种完全为生产者自用,不进入流通环节。
6、单位资质:是指该场是属于国家级、省级、地(市)、县级、其他,从中选其一,并填写取得相应资格的年月。
7、主管单位:是指该苗种场的上级主管单位,无上一级主管单位的不填写。
8、建场时间:是指苗种场建成、具备生产能力的时间。
9、固定资产投资总值:是指累计投入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总额,其中国家、地方投资分别指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项目投资量,自筹指建设单位自己筹集的建设资金。
10、法人代表:是指本苗种场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姓名。如为私营且未工商注册登记的填写业主姓名。其文化程度是指获得的最高学历文凭,如硕士、大学、专科、中专、高中等;专业技术职称是指其获得的最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类别,如高、中、初级等。
11、职工人数:是指苗种场的在职人员数量,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了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等级的人数。
12、技术依托单位:是指与苗种场正式签订了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技术合作协议的科研、教学或推广单位。
13、占地面积:是指属于苗种场使用的总土地面积,以地方政府划拨土地的正式文件或土地部门的有关证书为准。
14、养殖水面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水产苗种繁殖、培育和养殖的总水面面积。
15、水源:分为海水和淡水,其中海水在天然海水、地下水、其他中选填,淡水在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其他中选填。
16、繁育设施:是指直接用于水产苗种繁育的设施,包括亲鱼池、苗种池、孵化设施(只淡水填写)或育苗车间(只海水填写)。
17、实际生产量:包括苗种场实际生产的苗和种的数量,按所生产的种类进行填写。如某场生产的品种为青鱼、草鱼、鲢、鳙等四种鱼类,则应把这四种鱼的鱼苗的总产量填写入“苗栏”中的“鱼类”的“数量栏”中,其余类推。各种类的数量单位分别如下:鱼虾苗的数量单位为万尾,蟹苗的数量单位为公斤,爬行、两栖类、棘皮动物的数量单位为万只,软体类为万粒,藻类中的海带、裙带菜数量单位为万株,紫菜为万贝壳。“种栏”指不包括棘皮动物、藻类的其它种类的数量,数量单位为公斤。
18、亲本种类、数量及来源:是指苗种场所有的能用于繁育的亲本种类、数量其来源。“种类”为***一所列的具体品种,请逐个填写,“鳜鱼”即填写鳜鱼;数量单位为“尾或株或贝壳”,除海带的数量单位为“株”、紫菜的数量单位为“贝壳”外,其它种类的数量单位均为“尾";在来源一栏中,包括国外、省外、省内、自选、其它五种情况,如遇一个种类的来源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情况,请一并选填。
19、苗种生产及流向情况:是指苗种场各种类(同18条中所述)的苗、种的生产量以及各自的流向 (数量单位同17条中的说明)。流向包括自用、本省、外省、出口等四种情况。
20、苗种场基本情况概述:提供《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条件的书面说明。
21、备注: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请在此栏填写。
***3:告知书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地理位置、生产品种进行苗种繁育生产。
四、水产苗种繁育生产厂家应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海阳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