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镇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镇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服务态度,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镇机关或打电话等通讯方式到镇机关办理业务(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转交经办部门(人)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镇机关工作人员(含借用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工作流程,了解镇机关部门的岗位职责;恪尽工作职守,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热情接待来镇办事的管理服务对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一类语言,严禁简单生硬地回绝管理服务对象。管理服务对象询问首问责任人姓名和职务时,应如实告知。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需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资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不属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管理服务对象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单位;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镇党政办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单位,给予帮助。
(三)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镇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并尽可能为其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管理服务对象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镇机关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五)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第五条 镇党政办受理管理服务对象举报投诉(电话 83511001),镇纪委对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首问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态度生硬、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