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相关领域推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 浮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云府办〔2016〕3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相关领域
推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当事人提供
担保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相关领域推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在相关领域推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关于担保行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解决云浮辖区当前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海关事务等相关领域担保难,清理相关单位为控制风险而使用保证金机制所带来大量资金沉淀等问题,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发展,切实缓解辖内中小微企业财务成本增加,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在国家政策条件允许情况下,我市试行在相关领域推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创新型金融担保工具,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环境稳健发展,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及有关部门关于推行专业担保制度等相关文件精神,发展创新型金融担保工具,切实解决我市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海关事务等领域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减少沉淀资金占用,促进和加快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在我市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海关事务等,且需要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领域推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工作合作指导意见,各相关单位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相关工作,市场交易主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相关市场交易活动。
三、推行担保制度相关领域
(一)政府采购项目担保。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专业担保制度,是一种有效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通过引入专业担保手段,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一种市场化的利益制约机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会同市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专业担保机构,由融资性担保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担保品种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
(二)工程建设项目担保。
工程建设项目推行专业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减少建筑企业的保证金占用及其财务成本,缓解建筑企业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我市各级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号)和省有关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会同市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专业担保机构,由专业担保机构为建设单位、施工承包企业分别提供担保,主要担保品种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等。原则上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开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推行专业担保制度。
(三)海关事务项目担保。
在关税征收、通关放行、保税监管等海关业务环节中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工作业务,尽可能减少中小微企业的保证金占用及其财务成本,缓解担保难、融资难,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使企业先行行使了通关权利,保障经济利益。
市金融工作部门与云浮(罗定)海关部门共同建立联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令第58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在我市组织实施推广海关事务担保业务,共同对海关事务担保业务进行指导。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管理
引入专业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是一项金融改革创新性工作,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6]1号)精神,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引导的同时,要加强风险监管,充分考虑到监管信息半径和监管成本等因素,应选择以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专业担保机构为主。在上述相关领域开展专业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担保能力,注册资本在1.5亿元以上(含1.5亿元);
(二)持有省级金融办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与银行机构签署授信不低于5亿元的合作协议并正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三)有政府国资出资参股或控股,治理架构完善,经营规范,担保品牌在全国影响力较大;
(四)担保主业突出,经营信誉较好,与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签署再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五)没有因违规失信记录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担保机构进行准入审核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有意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海关事务等领域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需向市金融工作局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加盖公司印章,市金融工作局审查备案确定业务资格后定期在金融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函告海关及市、县(市、区)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政府部门。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监管
为加强对云浮市辖区的相关领域推行担保工作,市金融工作局每年年底前把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经营发展和监管工作情况向相关领域进行通报,并会同市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建立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各单位对推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市各相关领域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工作业务情况汇总并向市金融工作局通报。各单位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不按照规定对当事人提供担保等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由主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停业整改或撤销处理。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担保、工程保函、海关事务等业务中提供担保的收费标准,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市场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及担保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收费区间,由市场交易主体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度在区间内自主定价。
本工作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