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432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稳德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江市威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廉江市威威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稳德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江市威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4320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廉江市威威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4220元,并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区稳德顺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655.5元(佛山市南海区稳德顺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廉江市威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稳德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