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984号原告胡宝春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范汉登:
本院受理原告胡宝春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24日追加范汉登为被告参与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49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1414元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范汉登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唐汉冰、人民陪审员冯嘉辉组成,审判长由郭俊担任,书记员由张俐俐担任。本院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