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日前我市制定下发了《兴化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的7月1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全覆盖,民工权益有保障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电网、通信、农业和自然资源等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工资保证金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采用资金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向市人社部门提交,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差异化储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以往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缴纳,上不封顶,企业资金压力较大,负担较重。新出台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我市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近两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企业称号,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我市累计缴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160万元。
不按规定存储保证金,后果很严重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或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通报新增工程项目信息,并按照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