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面提高
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330元调整为406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1900元调整为2400元;
海城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272元调整为33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1800元调整为2300元;
台安、岫岩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222元调整为27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1700元调整为2200元
1月11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从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同时停止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此举将惠及我市103659名城乡低保对象和10871名农村五保对象。
经过调整,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330元调整为406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272元调整为335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222元调整为273元。城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1900元调整为24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1800元调整为2300元;台安、岫岩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1700元调整为2200元。
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年4360元调整为49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年2820元调整为3420元;海城、台安集中供养标准由每年3160元调整为43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年2020元调整为3000元;岫岩集中供养标准由每年2860元调整为40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年1520元调整为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