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运管处非法营运将面临310万元罚款
本报讯 记者李旭报道 “顺风车登陆营口,乘客堵车绕路不加价,车主补贴油费又环保。”近期,不少“滴滴出行”软件的用户都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初看之下,这是一种有助于乘客、车主达到“双赢”局面的出行方式。但记者昨日从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了解到,由于缺乏从业培训和行业监管,“顺风车”无法给乘车人提供安全保障。
近期,“滴滴出行”软件以“顺风车”形式在我市招募车主和乘客。据了解,我市目前已有车主发布信息,也有乘客发布出行意愿。针对此种情况,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私家车属于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不管采取什么形式从事客运经营活动都违反现行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运管处提醒,私家车主不要参与“顺风车”软件业务,违者要按照“非法营运”处理,面临3-10万元处罚;广大市民不要使用“顺风车”出行,否则乘车安全得不到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客运企业应保持克制态度,要相信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能够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出租汽车协会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正面引导经营者;广大市民可以积极提供线索,便于管理部门进行打击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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